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街**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 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苑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巷**号, 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 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 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强、高某利、苑建、刘某某、韩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郑强、高某利、苑建、刘某某、韩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六人预谋抢劫卖淫女,由韩某某、苏某某联系卖淫女。当日19时许,苏某某等人通过微信以嫖娼的名义将被害人吴某某约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岸尚清城小区3号楼1单元403室的日租房内,郑强、高某利、苑建、刘某某、韩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六人抢走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700元,其中现金6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强、高某利、苑建、刘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证言;4.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强、高某利、苑建、刘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卫民
代理检察员:张 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强、高某利、苑建、刘某某、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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