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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7********,汉族,中专文化,住南京市浦口区****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郑某某,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年10月18日将案件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处理机动车违法销分事宜,以销分收费、交纳罚款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6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销分收费、需要交罚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7700元。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销分收费、需要交罚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3710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销分收费、需要交罚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6800元。

4.2018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销分收费、需要交罚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8000元。

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变更通讯联系方式,并逃匿至外地,后于2018年9月14日在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盱眙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翰轩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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