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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毛剑峰等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7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剑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1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治安罚款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毛剑峰、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虚开发票事实

1、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毛剑峰二人合伙,通过购买海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23298490.8元;并以每张10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

2、2020年5月份至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同邵某某(另案)经事先商量,双方合伙在海南省购买公司做虚开发票生意,股份各半。后郑某某、毛剑峰购买了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用来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通过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张,价税合计8440918.69元;通过海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5张,价税合计3162536.42元。并以每张10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被告人毛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详情、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发票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开具发票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高某某、钟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许某某虚开发票事实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伙同罗某某(绰号“**”,另案)通过购买的海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三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商贸有限公司、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亚**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向个人和公司虚开海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89张,价税合计为21202307.26元;并以每张100元等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发票明细列表、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胡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毛剑峰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发票事实

1、2020年6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从许某某掌控的海南**商贸有限公司处虚开了7张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570484.08元,后出售给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100元。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从许某某掌控的海南**商贸有限公司、三亚**贸易有限公司处虚开了59张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939217元,后出售给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

3、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从郑某某等人掌控的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及许某某掌控的海南**贸易有限公司处虚开了21张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588651元,后出售给自贡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中非法获利940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明细列表、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结果单、汇总表、银行卡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付某某、郭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许某某、毛剑峰、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李某乙、吕某某虚开发票事实

1、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乙联系郑某某从许某某掌控的海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了2张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71818元,后出售给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元。

2、2020年4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联系李某乙通过郑某某从他人掌控的三亚市**贸易有限公司、三亚市**贸易有限公司、三亚市**实业有限公司处虚开了33张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价合计为2911200元,后出售给海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9100元钱,被告人李某乙从中非法获利46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维修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工商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乙、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五)被告人郑某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事实

2020年3月10日,苏某某(另案)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第一税务分局的名义,开具了一张至海南**酒店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44792.50元。2020年3月16日,苏某某以海口**广告图文服务部的名义,开具了两张至山东**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200928元、110136元。2020年5月8日,苏某某以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滨海办税服务厅的名义,开具了一张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79760元。后以每张30元的价格将上述发票卖给被告人郑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将该上述发票卖给他人。经查,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毛剑峰、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由南

检察官助理:吴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毛剑峰、许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861****;

2.电子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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