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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郏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许,郏某某驾驶沪******号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许凤路立仓镇罗集北路段处时,撞到前方推着两轮电动车的行人徐某某、郏某某,致徐某某、郏某某受伤(轻伤二级),徐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沪******号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郏某某弃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35.5万元,谅解书,死者家属要求不追究郏某某的刑事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沪******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二轮电动车后部发生过碰撞;沪******号小型轿车右侧提取的毛发与徐某某血型一致;蒙城县公安局伤情鉴定:郏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4张,尸体勘验笔录及尸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郏某某案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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