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乡***村**村**号,现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24日因赌博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20时25分,被告人郈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恒胜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单县**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mg/100ml,驾驶的四轮电动轿车系机动车,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郈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