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3时许,在泗洪县**乡**村顾台**组螃蟹塘上,被告人郁某某与顾某某因家庭纠纷产生口角,后被告人郁某某采用跪压等的方式对顾某某实施殴打,造成顾某某左侧第5、6、7、8、9、10、11肋骨骨折。经鉴定,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
另查明,被告人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依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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