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巷**号。被告人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5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5日由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郁某某为偿还自身高额债务及归还赌债,以其经营的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车辆的名义(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实施合同诈骗3次,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陶某某、楚某某合计人民币536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被告人郁某某隐瞒沪NQ****小型普通客车系从苏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事实,谎称该车由郁某某本人实际所有,后以转让车辆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郁某某以购买车辆出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支付人民币316700元购买苏E2****别克商务轿车1辆,后隐瞒车辆由徐某某出资的事实,将该车和合同以人民币3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某,并将该车交由周某某实际使用。2017年下半年,周某某发现被告人郁某某将该车质押遂将该车变更为周某某名下。被告人郁某某已归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0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76700元;
3.2017年3月,被告人郁某某隐瞒苏E9****的小型普通客车系从苏州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事实,谎称该车由本人实际所有,后以转让车辆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被告人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户明细、租赁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陶某某、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曼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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