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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488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东村**号。被告人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郁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20时6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B****W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澜集团公交站台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被害人许某某)后部左侧,造成被害人朱某某、许某某跌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郁某某驾车逃逸。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郁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肇事当晚,被告人郁某某在其朋友陪同下到交警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19000元,取得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东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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