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镇**大厦**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在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甲先后在其家中(**镇**大厦**楼**房,下同)电脑房内容留叶某某、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共三次,具体是:2018年5月份的一天,邹某甲在其家中电脑房内容留叶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9年1月28日左右的一天,邹某甲在其家中电脑房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9年2月28日上午邹某甲在其家中电脑房内容留叶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被告人邹某甲于2019年2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经讯问,邹某甲对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情、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人口信息全项、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枫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悔改书、从宽处理请求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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