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邹某甲,又名:邹某乙,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1999年7月29日因抢劫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邹某甲驾驶湘******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株洲市汽配城做车辆保养,中餐时邹某甲独自在汽配城周边的一盒饭店里吃饭时喝有两瓶小郞酒。下午18时许,车子保养好后,邹某甲驾驶湘******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汽配城出发,经1815线准备回渌口区**镇家中,20时40分许,当车沿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伏波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潇湘双语学校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出警民警对邹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甲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73.67mg/100ml。经株洲市渌口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邹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邹某甲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且负且全部责任,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邹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小雁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7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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