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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1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伙同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提供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款项。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以发放贷款需要保证金或做银行流水为由,先后诱骗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分别转账汇款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16000元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此共骗得上述三名被害人人民币46000元。当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QQ信息截图、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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