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77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与前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1时,被告人邹某某通过插卡开门的方式进入南昌市红谷滩区红**大道**广场**单元**室被害人蔡某某家中,在进门右手边的首饰架上窃走一把首饰(共12件首饰,其中7件为贵金属首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050元,其余5件为非贵金属首饰,未估价),因听到里面房间有人发出声音遂关门出来。随后,被告人在楼道口查看窃来的首饰,未发现贵重首饰,遂将窃来的首饰放置在**广场**单元**室门外鞋架的一只蓝色鞋子里。
2020年12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南昌市红谷凯旋商业街所有人电竟馆上网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到案后带领民警找到被盗的首饰,被盗首饰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验检测结果、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9区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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