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8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邹某某因缺钱意图骗取钱款。尔后被告人邹某某虚构其有二手苹果手机、华为手机低价出售的事实,通过其朋友陈某甲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该信息,被害人陈某乙转发了上述信息。被害人陈某乙、肖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人看见该信息后,表达了想要购买手机的想法。经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协商,先后收取被害人陈某乙4900元手机货款、收取肖某某1100元手机定金、收取被害人彭某某及其朋友孙某某共2000元手机定金、收取被害人刘某某900元手机定金,以上钱款合计8900元。在收到上述钱款后,被告人邹某某谎称其将通过快递寄送手机,尔后经被害人多次催促,被告人邹某某将手机关机、微信不回,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其所诈骗的钱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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