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4773,汉族,大学文化,系赣州市瑞金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家住瑞金市象湖镇**路***街**路**号,现住瑞金市沙洲坝镇**村***小组。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信丰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担任瑞金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发展策划部招标代理、工程款拨付审核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谢某某、参与投标实施项目的温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谢某某、温某某共计人民币131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53万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收受谢某某58万元的犯罪事实
1.谢某某以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誉润公司”)的名义及注册成立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创达公司”)瑞金分公司从事招标代理等工作。2015年下半年,谢某某与邹某某相识,谢某某为获得瑞金市城投公司相关项目的招标代理,找到邹某某,请求邹某某给予关照。2015年年底,谢某某得知邹某某经济紧张,提出借5万元给邹某某周转,邹某某向谢某某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
2.2015年年底,邹某某在瑞金市城投公司高管会议上推荐了中鼎誉润公司为瑞金市城东农贸市场工程的招标代理,2016年5月,中鼎誉润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
2016年下半年,邹某某向谢某某透露了瑞金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雕塑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瑞金火车站雕塑项目”)信息,2017年1月,邹某某提议并在瑞金市城投公司高管会议上推荐了河南创达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随后,河南创达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河南创达公司在发布招标文件前,邹某某向谢某某引荐了欲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温某某,谢某某帮助温某某中标后,从温某某处获得了更多“好处”。
2017年2、3月份,谢某某为感谢邹某某在上述两个项目中的关照,在瑞金市水利局旁的巷子送给邹某某I0万元。
3.2017年3月,邹某某在瑞金市城投公司高管会议上推荐了河南创达公司为瑞金市50兆瓦村级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项目(以下简称“瑞金光伏发电项目”)的招标代理,河南创达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温某某找到谢某某帮忙,并承诺如果其获得了该项目,将会给谢某某“好处”。谢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了邹某某,并承诺从温某某处获得“好处”后将会给邹某某“好处”。最终,该项目由温某某成立的公司具体负责实施。2017年10月,谢某某收到温某某的“好处”后,在邹某某家楼下送给邹某某23万元,并收回了之前邹某某向谢某某出具的5万元借款借条,免除了邹某某该5万元债务。
4.2018年1、2月份,邹某某以需要钱偿还债务的名义,向谢某某索要10万元,谢某某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邹某某10万元。
5.2018年10月,邹某某以购车资金不足的名义,向谢某某索要10万元。2018年12月7日、10日,谢某某分别转入3万元、2万元、5万元至邹某某的银行账户。
(二)被告人邹某某收受温某某73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6年下半年,邹某某向温某某透露了瑞金市火车站雕塑项目信息。温某某、卢某某、周某等人商议以南昌艺景文化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为确保中标,决定拿出1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协调关系。温某某等人委托石城县工信局正科级干部黄某某出面协调关系。2016年11月4日,黄某某约邹某某在石城见面,欲送40万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提出先转给其30万元,黄某某转入了30万元到邹某某岳父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邹某某支配使用)内。邹某某动态向温某某等人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并将获得该项目招标代理权的谢某某介绍给了温某某认识,为温某某通过串标顺利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2.2017年春节前,温某某、黄某某为协调关系,将20万元伪装成包裹放在瑞金市城投公司值班室,欲送给该公司董事长易某某,易某某拒收后,黄某某让邹某某将包裹取回,并交待邹某某留下10万元,剩余的10 万元交给黄某某。邹某某按照黄某某的意思收下了10万元,另10万元交给了黄某某。
3.邹某某在温某某承接的瑞金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拨付、工程增量申报等方面给予了关照。2018年春节前,邹某某以需要钱偿还债务的名义向温某某索要20万元,温某某在其公司楼下,送给邹某某18万元。
4.2018年5、6月份,邹某某以需要钱偿还债务的名义向温某某索要10万元,温某某在其住处送给邹某某9万元,并通过微信转账转给邹某某1万元。
5.2018 年8、9月份,邹某某以需要钱偿还债务的名义向温某某索要5万元,温某某在其公司楼下,送给邹某某5万元。
2019年3月4日,信丰县纪委监委调查组通知被告人邹某某到瑞金市公务大楼一楼等候,邹某某主动前来配合调查,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已掌握的其违纪违法事实。截止目前,邹某某家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1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手机一部;2.邹某某干部任免表、瑞金市城投公司工作分工相关文件、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退赃票据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视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31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
2019年5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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