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剑南大段中段出发,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路四段石羊立交至蓝天立交辅道进主道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92.6mg/100ml和1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88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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