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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时48分,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的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羊区**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提取的血液样品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20年8月9日21时46分,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的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邹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01mg/100ml和8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2020年6月22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成都市**路主道行驶,系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的行政处罚, 邹某某2020年8月9日醉酒后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系无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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