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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E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路**汽车修理厂旁停车场出发,途经留泗路、方家横路等道路行驶,当晚 20时15分许,其驾车沿方家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湖区方家横路博岚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宗一册。

3. 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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