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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9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新陂镇**村**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粤CWJ****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粤海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香洲区第十六小学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酒后无驾驶证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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