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甲于2019年**月**日晚上和朋友在茂名市**暗点**房吃饭时饮了红酒,之后驾驶号牌为粤GM4****的小型轿车由化州市准备返回位于吴川市**城住宅区**幢**房暂住地。于7月22日21时许途经S285线吴川市**镇**村路段时,被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地**中队民警在该路段例行检查查获。因邹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出示《警察证》后,将邹某甲带至吴川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并口头传唤邹某甲到吴川市**派出所办案区约束至酒醒。
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出:邹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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