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9********,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7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许昌市建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曾因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值班律师周明杰,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65********,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值班律师闫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 11日、6月1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审批下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程某某同意,由被告人邹某某雇人将许昌市建安区**乡**村村北一东西油路两侧高压线下的81株杨树砍伐。被告人邹某某得到伐掉杨树树头,被告人程某某将81株杨树树干拉回自己的木材加工厂。事后被告人程某某将邹某某前期垫支的18000元定金和树款通过微信转账给邹某某。经鉴定,被滥伐的81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量为:25.016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彦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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