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1********,穿青人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92********,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9月7日4时许,在本市五华区下马村**售楼部停车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浙******的车窗玻璃砸坏,盗窃了其放在车内的一箱飞天茅台酒(价值15000元),携赃逃离并销赃挥霍。
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昆明市西山区**招待所将将张某某抓获,后民警在本市官渡区**村**旅社将邹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等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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