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63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县**镇**村**号。2016年5月24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山东省**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住陕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等6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28日、1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邹某某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某,共计销售月卡82张,季卡2张,获利2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赃2600元。
2.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某,共计销售月卡80余张,获利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赃2000元。
3.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某,共计销售月卡20张左右,获利1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赃1260元。
4.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某,共计销售月卡50余张,获利1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赃1000元。
5.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某,共计销售月卡、季卡50余张,获利1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赃1488元。
6.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乙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某,共计销售月卡20张左右,获利8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赃1000元。
诸暨市公安局从“流光宝盒”平台勘验提取226部视频,经鉴定,225部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红包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形事判决书、执法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郑某某、张某乙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张某乙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郑某某、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分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805366****、1567685****、1850646****、1304309****、1779402**** 。
2.移送侦查卷宗6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6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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