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去到博罗县**镇**街**栋**号,见房门没关且屋内没人,遂潜入二楼实施盗窃。邹某某在实施盗窃作案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邹某某逃至一楼被群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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