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村委****。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去到博罗县**镇**街**栋**号,见房门没关且屋内没人,遂潜入二楼实施盗窃。邹某某在实施盗窃作案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邹某某逃至一楼被群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2019年9月10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