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邸某某酒后驾驶甘GP***6号小型轿车,沿城区道路行驶至民乐县水务局门口处,被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邸某某拒绝酒精呼气测试。23时20分许,民警将邸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林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民乐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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