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626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号,暂住上海市徐某某**村**号**室。2009年4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上海市徐某某**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2********,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住上海市徐某某**村**号**室。2019年6月17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末起,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经事先预谋,在上海市徐某某**村**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根据赌客投注码量抽成获利。其间,由邸某某提供“百家乐”网卡账号、密码,并招募江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赌场操盘、切配,共同负责赌场的押注及赌资结算;另由陈某某、李某甲承租场地,并负责招揽客源及现场运营。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在上址及周边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七人,查扣涉案赌资、电脑、电视机等物品。经鉴定,当日在上述地址的百家乐码量截图显示投注额共计23.573万元,输赢金额1.886万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陆续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江某某、汪某某、崔某某、李某乙、喻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殷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赃物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码量屏幕截图,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邸某某伙同陈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邸某某的前科与李某甲的劣迹情况。
4.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邸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伟
检察官助理:唐琰玲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邸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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