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甲失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团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团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甲携带冥钱、香、鞭炮等祭祀用品到**镇**村**组**山坡(**水库边)其父、兄的坟前祭拜时,不慎将旁边的杂草烧着,后引发**山林森林火灾。经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镇**村**组9.30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117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2772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舒某某、邵某乙等人的证言;3.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77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832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