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4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廖某甲的前夫颜某某(两人于2013年8月离婚)向被告人邵某某借了多笔款项,此后均未能按期归还。2016年4月份,邵某某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后发现颜某某与其妻子廖某甲在在2013年8月7日已协议离婚,且两人名下的房产已约定全部给廖某甲。因颜某某不到法院应诉,为此邵某某多次去找廖某甲,要其配合将颜某某找回来。2016年12月的一天,邵某某安排其妻子刘某某到娄底市娄某某的**小区廖某甲家楼下进行蹲守,刘某某发现颜某某的儿子放学归来后尾随一起进入**小区**栋**廖某甲家,通过电话告知了邵某某此事,邵某某随即赶到廖某甲家,强行进入后吃住均在廖某甲家中,导致廖某甲无家可归,居住十余日后直到颜某某出面协商两人债务才离开。
2019年4月19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邵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邵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离婚协议、法庭审理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傅某某、李某某、廖某乙、颜某某、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追计债务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扬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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