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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邵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系吉林省通榆县**镇**村四社,现住平度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2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邵某甲使用“邵某乙”身份,为骗其同事张某某的钱财,先后多次谎称其丈夫宋某某(作案时已离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事故对方要钱以及为其丈夫在监狱疏通关系等虚假理由骗取张某某28000元,后邵某甲将上述钱财挥霍并将被害人张某某电话及微信拉黑。2020年6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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