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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5********,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省**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坊**栋**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栋**室,2006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邵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中大南路“外婆家赣乡茶”饭馆吃饭期间饮酒,随后,其驾驶车牌为赣******小车经洪都高架、九洲高架、沿江快速路,在南昌市西湖区生米大桥匝道由东往西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吹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民警随即带邵某某前往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血,血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铭【2020】法毒鉴字第346号得出结论:送检的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8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2020年7月14日,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截图、归案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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