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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邵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59********,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9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7日21时15分,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东风牌小型汽车(牌照为津L****5),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一路辅路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邵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1.4mg/100ml。随后邵某某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邵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卡口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5.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从重

法定

酌定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6,000元

附项

1.被告人邵某某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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