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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邵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苏J1****重型普通货车,沿盐城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庆西路交叉路口南侧200米左右处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苏J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葛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学鉴定:葛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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