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邴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邴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葛村中国石化加油站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王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陈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相撞,致两车损,邴某某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血液检验,在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邴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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