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邱永昌,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巷**号。1998年12月14日因收购、销售赃物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19日因赌博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3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9月10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永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邱永昌前往福建省龙岩市西陂村送货时遇见“小吴”(身份不详),“小吴”称要使用其银行卡从赌博平台提现用,并承诺每提现2万元给其100元报酬,邱永昌当即答应。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街坊**号楼**单元**号家中,接到一男子电话,自称为淘宝网蚂蚁金服的客服人员,以丢失包裹可以双倍返还1200元为诱饵,引诱周某某添加微信,在取得周某某信任后,诈骗周某某人民币约13万元。经查,被害人周某某的被骗资金先是转至一名叫李某某的男子的建设银行卡中,其中12万元随后被转至邱永昌名下银行卡中。随后邱永昌将赃款取出后交给“小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淘宝购物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向情况说明、取款监控截图等书证材料;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永昌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永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狄园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邱永昌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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