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10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邱某甲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邱某甲到同村邻居邱某乙家玩时,看到邱某乙卧室床铺席子下有邮政储蓄银行惠农卡,即乘人不备,将该惠农卡盗走,次日6时50分、6时53分,邱某甲在龙塘镇邮政银行ATM机上分两次从所盗得的该惠农卡上取出6000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甲赔偿被害人邱某乙损失,获得了邱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邱某甲经侦查机关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邱某乙惠农卡银行流水资料、刑事谅解书;2.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甲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治中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07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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