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梨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邱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19年7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0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 日;2020年10月2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同日由梨树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邱某甲父亲邱某乙与鸡西市梨树区**村签订7.3亩稻田土地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内第三项第二款内容规定,邱某乙依法享有对该土地所种植作物的政策性补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无权获得补偿,所有补偿归村集体所有。2019年6月,因修建**公路**项目**路段,邱某乙承包的土地被占地征用3.6亩。
2019年7月2日,邱某甲以其父亲邱某乙承包的中心村村集体土地未取得土地补偿费为由,指使宁某某将邱某甲生病的父亲邱某乙抬至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公路**项目**路段位于梨树区**村大坝口附近的施工现场,阻碍施工长达5小时左右。
2019年7月3日12时许,邱某甲再次指使宁某某将邱某乙抬至上述施工现场警戒线内,无视工作人员对其的普法及劝说,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并用自己身体撞击钩机,撕扯中心村村长赵某某的衣服,将赵某某胳膊抓伤,辱骂威胁施工人员及政府工作人员,阻碍施工长达5小时左右。当日17时许,邱某甲又将邱某乙抬至梨树区政府大楼门前,滞留一小时左右后被公安机关带离。
2019年7月2日至3日,因邱某甲阻碍施工造成**有限公司挖掘机、铲车租赁费直接经济损失9650.01元。梨树区政府、梨树镇政府、梨树区医院、梨树区执法局、梨树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每天出动工作人员近50人维持现场秩序,严重影响了上述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经侦查,被告人邱某甲于2020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事生非、辱骂他人,恶意阻止他人施工,情节恶劣,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龙
检察官助理:孙 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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