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村**队**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释放,当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以人民币1220元的价格向居住于无锡市梁某某的冯某某(另案处理)出售3只缅甸陆龟。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再次向冯某某出售1只缅甸陆龟。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从无锡市梁某某**村**号**室冯某某家中查获上述4只缅甸陆龟中的2只缅甸陆龟(对应编号分别为5号和10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的2只动物系缅甸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缅甸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年)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收集的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义
检察官助理:陶艳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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