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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6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拜城县,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花园小区**-**-**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邱某某通过朋友,称可以分包已经招投标的工程,向外宣传自己承包了一个工程,自称是**局阿克苏项目部**线(**公路项目)指挥长,认识了被害人范某某时候说自己陈某某,以合同文本和实地查看为由,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从中可以帮助其承包工程为由,向范某某“借款”10万元后将钱向银行还款。

在阿克苏市公安局立案后,邱某某积极退赔10万元后返还给被害人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经分包一个大工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居住于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路**花园小区**-**-**室,电话:1569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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