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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邱某某邀请邱某甲(已判刑)到广西南宁市从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活动。后两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张某甲租用的广西南宁市**路**号**号楼南塔**号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活动。自2017年3月以来两人分别以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广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百色市**咨询有限公司等11 家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价税合计481438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为百色市**咨询有限公司、百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价税共计3156608元。

(1)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为百色市**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价税合计1601008元。百色市**咨询有限公司的班某某购买得该16份发票后全部用于公司报账。

(2)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75600元。广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赵某甲购买得该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3)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1200000元。广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周某某购买得该12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4)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为百色**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80000元。百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王某某将该3份发票用于公司报账。

2、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邱某甲以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公司、广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备招投标中心、广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价税共计1491300元。

(1)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20000元。广西**药业有限公司的曾某某购买得该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2)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68500元。广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公司的蔡某某购买得该3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3)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备招投标中心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40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备招投标中心的张某乙购买得该10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4)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02800元。广西**药业有限公司的赵某乙购买得该10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3、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北海市**文印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6000元。北海市**文印有限公司的陈某某购买得该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4、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为柳州**模具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20476元。柳州**模具有限公司的颜杰购买得该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5、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和邱某甲以广西**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为广西**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50000元。广西**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钟某购买得该份发票后用于公司报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汉武

检察官助理:韦火典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零散材料3页,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证据目录2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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