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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 年****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组,现住江西省上犹******附近租住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七次来到上犹县黄埠镇仙人陂路口之前的垃圾填埋场的坪上,将**再生资源公司在该地回收存放的四辆报废摩托车、一块汽车车门和两个废旧汽车轮胎盗走,并于6月17日下午将一块汽车车门和两个废旧汽车轮胎以80元卖给在上犹县**镇**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的严某某;6月27日左右,以320元将两辆摩托车卖给收购废品的何某某;端午节前的其中一天以330元将两辆摩托车卖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王某某。被告人邱某某在6月29日和30日进入和离开**再生资源公司盗窃作案现场时被该公司监控录像拍摄。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五次在上犹县黄埠镇工业园仙人陂塑料厂内,盗窃了两台带电机的切粒机、一台电机,一台上料机,一个千斤顶、一个叉车臂、一个铁质货梯,一个液化气罐及一些废铁等物,尔后分五次将盗窃的财物销售给在上犹县**镇**再生资源回收部的黄某某,获利900余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再生资源公司盗窃作案现场时被上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扣押邱某某用于作案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销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的摩托车二辆。7月1日被告人邱某某被上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以来又实施盗窃犯罪。10月9日上犹县公安局依法在**再生资源回收部扣押电动三轮车一辆,大小电机共三台,电动切割机一把,铁质楼梯一付,千斤顶、叉车臂、上料机、工具箱各一个,废旧铁轮二个,切粒机二台。以上扣押物已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邱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  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镇**村**附近租住房,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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