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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巷**号**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方**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蚌医一附院南门西侧,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源牌两轮踏板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便将该车盗走。

二、2019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苑北门西侧蒋记米线门口,见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便将该车盗走。

涉案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两辆电瓶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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