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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万源市****路。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黑色江陵牌皮卡车路过巴通万高速六标段华家岭隧道工地附近时,发现该工地有使用编制口袋装放的扣件,便将532个扣件搬运至自己的皮卡车上。后开车行至万源市魏家乡王某甲的废品收购站处,邱某某谎称该扣件系自己使用后不要的废品,与王某甲协商以每个扣件2.5元共计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2020年4月13日8时40分许,废品收购点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在运输邱某某所盗窃贩卖扣件至万源市通川区途中,被万源市公安局民警挡获。邱某某所盗窃扣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50元。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邱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王某甲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6.被盗扣件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军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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