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301户,个体。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邱某某和沈某某、管某某到青岛市黄岛区**小学门口找殷某甲要钱,邱某某和殷某甲发生争执,邱某某采着殷某甲的辫子对其头部进行殴打。
2、2014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殷某甲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102户门上用油漆喷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3、2015年4月3日凌晨3时25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将殷某甲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102户卧室的玻璃打碎。
4、2015年4月16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将殷某甲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102户卧室的防盗窗网打坏。
5、2015年4月23日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将殷某甲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102户卧室的防盗窗网打坏。
6、2017年2月3日9时30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102户殷某甲家门口,被告人邱某某趁殷某甲抱着孩子出门之机,强行进入殷某甲家中寻找殷某甲的丈夫丁某某。
7、2017年3月14日7点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学,在门卫室内询问殷某甲的儿子丁某某的下落,使殷某甲的儿子受到惊吓,后邱某某和殷某乙发生争执,邱某某用头顶了殷某乙的脸部。经鉴定,殷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8、2017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将殷某甲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102户电表线剪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