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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村**号,住山东省高密市**街道**庄。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10时许,在高密市密水街道拒城河驻地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被告人邱某某及邱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邱某某用右拳击打刘某某右眼一拳,致刘某某右眼部受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右眼眶下壁骨折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右眼复视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邱某某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传茂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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