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川E*****号摩托车搭载他人行驶至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北路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门口时,其为逃避检查,不顾民警阻拦驾车逃离现场,因此致民警丁某某、辅警蓝某某受伤。经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蓝某某L2椎体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已获得丁某某、蓝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志 强
检察官助理:王鑫辰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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