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办事处**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日因吸食冰毒被罚款500元,2013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期十五日,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3日延期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8日延期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晚上,位于都匀市三线博物馆的熊猫酒吧新开业,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分别到熊猫酒吧喝酒,期间,在酒吧喝酒的杨某(另案处理)、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其他客人杨某某等发生争执引起两帮人互殴,杨某、游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均受伤。吉某(另案处理)、杨某等为报复对方,邀约邱某某、陈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分别坐车赶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老院(都匀市三二零医院),众人分别持刀或持钢管在急诊大楼急诊科门口,对正在里面治疗的杨某某等人叫骂威胁,其中邱某某持钢管,陈某某持刀,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后因急诊科医护人员报警,众人离开医院。杨某某等人心生恐惧,不敢继续在该院治疗,连夜离开赶回凯里到黔东南人民医院继续就诊。
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邱某某有前科劣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手续、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肖某某、詹某某、徐某某等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杨某某、肖某某等人辨认笔录;4、邱某某、陈某某等人现场辨认笔录;5、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供述及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邱某某有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2-3年,不适用缓刑,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6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先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十一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2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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