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景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邱某某携带毒品乘车由孟连县经景谷县碧安乡前往普洱市。同年6月11日,景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景谷县碧安乡开展公开查缉。当日9时许,民警在碧安乡**宾馆对从境外偷渡入境被隔离观察的可疑住宿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从住宿于**宾馆**室的被告人邱某某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包,共计净重3988克。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3988克;2.书证:人员档案材料、抓获经过、手机信息照片、银行卡开户信息、被告人活动轨迹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扣押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提取检材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共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湄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3张,散件材料5页;

3.本案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现扣押于景谷县公安局。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