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邰敬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湖北武汉巿武昌区**街**村**号。被告人邰敬东于2017年12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敬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5月13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邰敬东步行至本市洪山区珞珈雅苑17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30型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53元。
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邰敬东步行至本市洪山区保利心语一期10栋1单元楼梯间内,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行牌XAAA6736型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81元。
2019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邰敬东行至本市洪山区珞狮南路高农大厦2号楼值班室旁,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公爵30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45元。
上述所盗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479元,被告人邰敬东后被查获归案,所盗车辆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一份、犯罪档案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丁某某、谭某某的陈述;3、对案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照片一组;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光盘2张、视频截图2张 ;6、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敬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邰敬东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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