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那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那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74****0228,汉族,专科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公证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号**单元**楼**号。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我院分别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刘某甲委托刘某乙(另案处理)有权处分刘某甲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号世纪花园B区**号楼**单元阁楼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查明刘某甲以涉案房产为抵押向董某某等人实际借款人民币1.8万元的情况下,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5)黑哈松证内民字3175号公证书,致使经营“套路贷”公司的董某某、刘某乙等人凭此公证书将该房产过户至董某某名下,造成刘某甲重大经济损失。

2.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杨某某委托刘某乙(另案处理)有权处分杨天宇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号天鹅小区**栋**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杨天宇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5)黑哈松证内民字3534号公证书。

3.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杨某某委托刘某乙(另案处理)有权处分杨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号**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杨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5)黑哈松证内民字4169号公证书。

4.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全某某委托王某某(另案处理)有权处分全镇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富街副**号**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全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6)黑哈松证内民字400号公证书。

5.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杨某某委托刘某乙(另案处理)有权处分杨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号**单元**室房产的委托书签名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杨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6)黑哈松证内民字510号公证书。

6.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曹某某委托刘某乙(另案处理)有权处分曹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号**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书签名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曹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6)黑哈松证内民字600号公证书。

7.2016年6月2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袁某某委托董某某(另案处理)有权处分袁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和街**号**栋**单元**层**号房产(价值人民币30.7188万元)的委托书的签名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袁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6)黑哈松证内民字3844号公证书。

8.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刘某丙委托刘某乙(另案处理)有权处分刘佩龙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号常盛源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刘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6)黑哈松证内民字4739号公证书。

9.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袁某某委托刘某乙(另案处理)有权处分袁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和街**号**栋**单元**层**号房产(价值人民币30.7188万元)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查明袁某某以涉案房产为抵押向董某某等人实际借款人民币7.9万元的情况下,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6)黑哈松证内民字5666号公证书,致使经营“套路贷”公司的董某某、刘某乙等人凭此公证书将该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造成袁某某重大经济损失。

10.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宗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于某某有权处分宗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小区翔龙阁**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未核实委托人提交的房产权属凭证是否真实,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6)黑哈松证内民字9337号公证书,致使于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认为上述房产信息真实、公证书内容真实,继续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业的**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人民币450万元,造成于某某、杨某某重大经济损失。

11.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李某某、林某某委托贺某某(另案处理)有权处分李某某、林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胡同**号**栋**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李某某、林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7)黑哈松证内民字25号公证书。

12.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张某某委托董某某(另案处理)有权处分张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粮库街**号**单元**层**号房产(价值人民币36万元)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查明张某某以涉案房产为抵押向董某某等人实际借款人民币15.4万元的情况下,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7)黑哈松证内民字1304号公证书,致使经营“套路贷”公司的董某某等人凭此公证书将该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造成张某某重大经济损失。

13.2017年5月9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王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于某某有权处分王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轧钢街**号立汇花半里**栋**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未核实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7)黑哈松证内民字5312号公证书,致使于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认为上述房产信息真实、公证书内容真实,继续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业的**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造成于某某、杨某某重大经济损失。

14.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王某某委托付某某(另案处理)有权处分王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栋**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王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7)黑哈松证内民字10727号公证书。

15.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任公证员期间,受理了贾某某委托董某某有权处分贾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庆街**号**单元**层**号房产的委托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那某某未按规定查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也未核实贾某某与董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违规失实出具了(2017)黑哈松证内民字12017号公证书。

经侦查,被告人那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票复印件及记账凭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转款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证卷宗复印件;

2.  证人刘某乙、董某某、贺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刘某甲等证言

3.  被告人那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房产估价报告;

5.  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身为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洪智

                                      2019年8月8日

附:1.  被告人那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