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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朱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废品收购站**,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系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在**事业部**区**厂上班时,**厂要求工人更换下来的废旧配件,集中存放在**厂厂房扇形段维修区废钢斗内。等废钢斗放满后,由**相关单位进行回收。被告人邢某甲经过观察,发现存放废钢的废钢斗无专门人员看管,遂产生盗窃废钢的想法。2020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邢某甲趁无人看管废钢斗之际,多次在废钢斗内盗窃废旧配件。为逃避门岗的检查,其将盗窃的废钢藏匿在上下班所骑电动三轮车坐垫下的电瓶槽内,待顺利盗出马钢厂区后,便将废钢运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朱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进行销赃。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仍予以收购,收购次数将近50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邢某甲支付赃款。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邢某甲盗窃的废钢,均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朱某某。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邢某甲盗窃的废钢,均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邢某甲共得赃款人民币5855元。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邢某甲将盗窃的15公斤废钢运至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准备再次销赃时,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邢某甲共计盗窃废钢50次,总重量为323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18元。

被告人邢某甲、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6718元,并将盗窃的废钢15公斤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维修协力合同、劳务用工协议、司磅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赵某某、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6718元,其中既遂价值人民币6685元,未遂价值人民币33元,收购次数达到10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最后一起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朱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听取被害单位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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