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墟**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邢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因发现邻居陈某某在文昌市**镇**墟**街附近自己家菜园里拔蒜苗,随即拿起地上的竹竿殴打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手部等处受伤。2020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号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经文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手部损伤皮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并先后向陈某某赔偿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文昌市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记录查询表;
2.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持竹竿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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